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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黨、團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工會、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單位需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代表名章、鋼體印章及特殊部門使用的專用章,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審驗符合審批手續的,由公安機關將印章審批信息登錄上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備案,并出具《印章準刻證》。
二、申請刻制印章的單位憑《印章準刻證》到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具有承制公章資格的印章生產企業辦理印章刻制手續。
三、申請刻制印章的單位向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中,除單位介紹信(新辦的工商企業除外)、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還須持有以下證明文件:
(一)黨、團組織印章,須持上級黨、團組織證明;新成立的單位還須持上級黨、團組織批文復印件。
(二)國家行政機關印章,須持上級主管部門證明;新成立的單位還須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復印件。
(三)事業單位印章,須持上級主管部門證明;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新成立的單位還須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復印件。
(四)工商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印章,須持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解放軍、武警部隊印章,須持軍務部門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復印件。
(六)工會印章,須持上級工會證明;新成立的單位還須持上級工會批文復印件。
(七)民間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印章,須持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和民政部門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紹信》,新成立的民間組織還須持民政部門批文復印件。
(八)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印章、須持《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學校印章,須持教育行政部門證明-《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新成立的單位還須持教育行政部門批文復印件-《辦學許可證》。
(十)衛生、醫療機構印章,須持衛生廳、局證明;《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新成立的單位還須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復印件。
(十一)外地駐蓉單位印章,須持成都市外地駐蓉機構管理處證明及相關手續。
(十二)外地單位印章,須持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印章準刻證》及相關證明。
(十三)報刊、雜志社印章,須持新聞出版局核發的《報刊準印證》或《報刊出版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十四)合同專用章,須持《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五)財務專用章,須持《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地單位在本市開戶的,還須持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印章準刻證》。
(十六)發票專用章,須持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七)技術合同專用章,須持科委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八)報關專用章,須持外經貿委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業務合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九)鋼體印章,企業單位須持《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須持《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單位介紹信上須寫明申請刻制鋼印的名稱和用途,經市公安局治安處特業科審批。
(二十)法定代表人公務用名章,須持《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十一)更換上網章,須持更換印章書面申請(寫明更換印章理由),企業單位須持《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須持《法人登記證書》及復印件,領取新章時應將原印章交回公安機關銷毀,公安機關應出具印章銷毀證明,出具新印章的《印章準刻證》復印件并注明更換印章情況,加蓋公安機關特種行業管理專用章。
(二十二)印章遺失或被盜、搶需補刻的,企業單位須持《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須持《法人登記證書》及復印件;寫出書面印章遺失或被盜、搶的《情況說明》并加蓋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簽名;如果是股份制企業,還需所有股東在《情況說明》上簽字;印章被盜、搶的,須持發案地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四川日報》或《成都日報》上刊登印章遺失申明等手續,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方能補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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